綜合管廊在PPP項目中如何獲得財政補貼?(附:政策匯總)
鋼結構地下綜合管廊成套核心集成技術體系具有工業化生產質量高、裝配式施工速度快、可抵御地基不均勻沉降、消除超長結構的溫度應力、不需要專門的大型起重吊裝設備、防腐耐久超過100年、工程建設造價低、無滲漏隱患運營維護費用省。
一、關于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財政補助在PPP項目中的補貼方式的約定
根據財建[2014]839號,本項目已申請到地下綜合管廊試點城市專項資金補助總額為9億元(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補助”)。由于財建[2014]839號并未就專項資金補助如何使用作具體的規定,參照財金(2016)90號、PPP項目合同指南等有關規定,在本項目的PPP項目合同中我們設計了一系列的條款,根據專項補助資金的具體到位時間,將該補助作為投資補助或運營補助用于不同的項目階段,一方面減少項目公司總投資,即項目公司(社會資本)自有資金和融資款的使用,從而降低政府在運營期內的政府付費額,一方面直接減輕政府在運營期內的付款壓力。每個階段資金補助使用方式約定如下:
1、前期工作階段
由于該階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負責完成,因此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方利用專項資金補助直接承擔本項目前期工作的費用支出,不計入項目公司總投資。
2、建設期階段
在建設期內項目工程由項目公司發包給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項目公司支付給施工方,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可由政府將專項資金補助撥付至項目公司,由項目公司將專項資金補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項目竣工結算時將專項資金補助從項目公司總投資中進行扣減,并根據最終的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
3、運營階段
在運營期內,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沖減政府方應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補貼。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運營期內,政府方根據績效考核結果最終確定當年的可行性缺口補貼額以后,可安排專項資金補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補貼。
二、關于使用者付費的約定
本項目的使用者為供水、給排水、雨水、供熱、燃氣、通訊、廣播電視等入廊管線的管理單位。本項目使用者付費即為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分為入廊費和日常維護費兩部分。
1、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確定主體
對于發改價格(2015)2745號文中“具備協商定價條件”和“暫不具備供需雙方協商定價條件”的含義目前并沒有進一步的解讀和明確。結合本項目的實際情況,本PPP項目合同約定,對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最終采用項目公司和管線單位在市政府的指導下協商確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雙方平等協商的原則,也確保價格合理不過分偏離政府指導基準價。
2、關于地下綜合管廊有償使用費的定價依據
根據上述規定,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1、入廊費總額根據管線單獨敷設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結合直埋成本分攤法和專用界面分攤法,取兩種方法的平均值計算出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最終用“入廊費總額*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的公式計算出的金額作為項目公司和各管線單位價格協商的依據。
2、日常維護費根據(項目公司實際發生的日常維護費+合理經營利潤)*各種管線入廊費綜合分攤比例計算出的金額確定。
3、關于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的風險
管廊項目最大的風險就是入廊率不足。雖然國辦發(2015)61號規定“已建設地下綜合管廊的區域,該區域內的所有管線必須入廊。在地下綜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線的,規劃部門不予許可審批,建設部門不予施工許可審批,市政道路部門不予掘路許可審批。既有管線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有序遷移至地下綜合管廊?!钡趯嶋H操作中管線單位的入廊工作進展并不順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導致的使用者付費收取不足將是本項目最大的風險之一。
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針對這一問題作如下約定:
(1)已建管廊區域禁止管線單位自行建設管線
在PPP項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諾:在項目期限內,對項目公司已建設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況外,按照管廊專項規劃的要求,不再批準管線單位挖掘道路建設管線:
-無法納入管廊的管線;
-管廊與外部用戶的鏈接管線。
(2) 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的使用者付費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補足
在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對于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若非因項目公司的原因導致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低于“入廊費總額”,則由政府方補足缺口部分;若項目公司實際收取的管線入廊費超過“入廊費總額”,則相應扣減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若非因項目公司原因導致日常維護費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補足,待項目公司收取后歸還政府方。
4、入廊費的價格調整而導致的使用者付費總額變化
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如下:在《入廊協議》簽訂后,若國家發布地下綜合管廊的收費標準指導文件,則項目公司須根據新頒布的標準向管線單位收取入廊費。屆時,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高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時,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補貼中相應扣減;若根據新標準實際收取的入廊費低于合同中約定的入廊費總額,差額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補足。
三、關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確定和調整的約定
1、可行性缺口補貼的確定
本PPP項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補貼為本項目采購的競價標的。社會資本根據招標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費總額和日常維護費自行計算投報。
2、可行性缺口補貼的調整
由于社會資本所投報的可行性缺口補貼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與最終竣工審計決算值會有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將根據審計決算總投資對可行性缺口補貼進行調整。調整機制如下:
若最終決算審計確定的總投資與本項目可研報告的估算總投資不一致時,則相應增減項目可行性缺口補貼金額,雙方在項目合同中約定了具體適用的調整公式。
四、關于收入不足時政府方放棄分紅權的約定
本項目項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會資本方共同出資設立。本PPP項目合同對項目公司的利潤分配作如下約定:
在某一個會計年度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低于合理標準時,則項目公司的利潤優先分配給社會資本方,在這種情況下仍不能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額外補償,若滿足社會資本方自有資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則剩余部分利潤由政府方出資代表享有。
在某一個會計年度內,若項目公司的凈資產收益率高于合理標準時,則股東按持股比例進行分配。
五、關于工程變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機制的約定
為鼓勵項目公司在保證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由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降低建設成本時的收益分享機制,以此鼓勵項目公司降低成本,具體約定如下:
在建設期內,若項目公司提出工程變更使得本項目工程造價降低,對該變更所帶來的直接成本的減少以及對應的收益部分的節省,由政府方和項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減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補貼的方式支付給項目公司。
六、關于項目改擴建的約定
在PPP項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慮在較長的項目期限內可能面臨的項目設施的改造或擴建。由于改擴建和原有PPP項目設施存在關聯性,為了便于建設、運營和管理,并降低建設和運營的成本,通常繼續由PPP項目的項目公司負責投建和運營。那么就會涉及項目公司再投資的問題,在簽訂PPP項目合同時就對未來可能預見的投資行為作出原則性的約定,一方面可以保護投資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證建設投資的順利進行而避免出現扯皮、討價還價的現象。因此在本PPP項目合同中對項目公司的再投資回報進行了約定:
在項目期限內,就本項目的擴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項目公司有義務進行投資建設,雙方同時約定了合理的投資收益率。
七、關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約定
考慮到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的特殊性,可能會與配套道路建設存在交叉施工,為了統籌安排項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礙,減少政府在施工過程中的協調難度,本PPP項目合同中約定:
若存在地下綜合管廊建設與配套道路建設交叉施工,則由政府方委托項目公司作為配套道路建設的建設期業主代建配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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